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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政策性照顾项目调整的通知

[日期:2008-06-17]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阅读:333[字体: ]

云招考传[2008]20

关于云南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政策性照顾项目调整的通知

 

各州、市招考办:

根据教育部《关于对云南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地方政策性照顾项目备案的函》(教学司函[2008]41号)文件规定,普通高校招生政策性照顾项目调整如下:

一、《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43条: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加20分,获得“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加10分。调整为: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加20分,获得“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报考省内普通高等院校加10分;

2)在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工作十年以上,并且现仍在这些地区工作的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加20分。调整为:在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工作十年以上,并且现仍在这些地区工作的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加20分;

二、《规定》第44:第一志愿报考农、林院校的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高等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调整为:第一志愿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农、林院校的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高等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请速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所属县(市、区)招考办及中学,并做好思想宣传工作。

 

 

 

 

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