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师资格证考试说明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不再适用于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者,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担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具有教师的义务和权利。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下设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地(州、市)、县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学科评议小组,学科评议小组一般为3至5人。通过组织面试(答辩)、试讲等形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部门、学校均无权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者,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担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具有教师的义务和权利。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下设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地(州、市)、县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学科评议小组,学科评议小组一般为3至5人。通过组织面试(答辩)、试讲等形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部门、学校均无权认定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