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项目名称】高等学校教授评审权审批
【实施机关】教育部
【审批类型】
【审批内容】
【依据及全文】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号)
【办理条件】
1. 申请教授评审权的学校必须取得副教授评审权5年以上,在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中能正确行使权利;
2. 有一定数量的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点,并在培养博士研究生,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科学研究工作和培训高校师资方面成绩显著,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3. 教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在职教授和有教授职务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学科评议组都应由在职教授组成。
【办理程序】
1. 申请教授评审权,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批准,并抄报人事部备案。其中,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所属高等学校申请教授评审权,还应报送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审查意见由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报教育部。
2. 已经具有教授评审权的学校,应在批准授予的学科进行评审。少数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学科仍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进行评审;条件具备后,学校可按前1条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3.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应对所属高等学校申请授予教授评审权工作统筹规划后,报教育部审批。
【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加上专家评审时间。此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并通知申请人。
【报送材料目录】
《关于申报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通知》(教职改办[1994]13号)规定的示范文本《高等学校基本情况表》,内容包括:学校发展简介、教职工情况、人才培养情况、教学及本科教育情况、科研情况、学科建设及学位情况、申报评审权学科情况、有关部门审核意见、教育部聘请专家的咨询意见等。
【表格下载】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10)66097697 传真:(010)66096465
【办理地点情况】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办理结果公开】
【常见问题解答】
【项目变更情况】
【项目名称】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实施机关】教育部
【审批类型】
【审批内容】
【依据及全文】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号)
【办理条件】
1. 学校领导班子健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团结协调好,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具有学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主要学科均有以一定数量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为骨干的学术梯队。
3. 经国家批准主要培养本科合格人才10届以上,教学梯队健全,教学质量较高。
4.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和若干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点;或综合、理工、农业、师范院校具有10个以上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点,医学院校具有15个以上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点,其它院校具有5个以上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点(体育、艺术等特殊科类学校,经教育部同意可酌情放宽要求),并培养过两届以上合格的硕士毕业生。
5. 主要学科已具备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项目,并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
6. 师资、教学和科研工作管理制度健全,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合理,职务结构比例已经上级核定,建立健全了教师考核制度和职务评聘的实施办法,在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能严格执行国家职称改革政策,坚持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
7. 学校组建的副教授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学科(一般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研究生专业分类目录中的一级学科,单科性或特殊科类学校可按二级学科,下同)评议组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评议委员会由在职教授、副教授和有教授、副教授职务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中教授不得少于2/3;学科评议组全部由在职教授、副教授组成,其中教授不得少于1/2。
【办理程序】
1. 申请副教授评审权,由学校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经教育部同意后,由各省市、各部委批复。其中,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所属高等学校申请副教授评审权,还应报送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审查意见由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报教育部。
2. 已经具有副教授评审权的学校,应在批准授予的学科进行评审。少数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学科仍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进行评审。条件具备后,学校可按第1条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3.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应对所属高等学校申请授予副教授评审权工作统筹规划后,报教育部审批。
【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加上专家评审时间。此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并通知申请人。
【报送材料目录】
《关于申报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通知》(教职改办[1994]13号)规定的示范文本《高等学校基本情况表》,内容包括:学校发展简介、教职工情况、人才培养情况、教学及本科教育情况、科研情况、学科建设及学位情况、申报评审权学科情况、有关部门审核意见、教育部聘请专家的咨询意见等。
【表格下载】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10)66097697 传真:(010)66096465
【办理地点情况】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办理结果公开】
【常见问题解答】
【项目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