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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08-08-16]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阅读:410[字体: ]
关于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
转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毕业生党员同志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高工[2005]1号)的文件精神,使毕业生党员在择业期间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与党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现将普通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尚未建立单独的毕业生党组织,无法接收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凡是各普通高校组织部已将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已转移到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的同学,请务必于630前持原学校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原件)尽快到云南省教育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二、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按照中组发(200410号文件规定:“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请各位毕业生党员按照中组部文件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与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联系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并尽快到云南省教育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办理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
  三、到期不来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对于个人原因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或不及时换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造成“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按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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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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