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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08-16]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阅读:515[字体: ]

关于认真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
——户口、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云教函[2003]13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53号)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非典”防治期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电[2003]192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现就我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公安局批准,从2003年起已正式设立了公共集体户和建立了毕业生档案库。
——二、公共集体户口和档案管理的服务对象:
——1、公共集体户口的服务对象:凡是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并取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校的本科以上,在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需要继续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或已落实就业单位,因单位无固定办公场所,没有集体户、就业单位不具备建立集体户的,本人在昆明暂无固定住房的毕业生。
——2、档案托管的服务对象:凡是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取得毕业资格的普通大中专学校需要托管档案的毕业生(含学校以劳务输出到省外打工的或到非公有制企业需要托管档案的毕业生)。
——3、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签订协议后可以将其档案和户口在“中心”进行托管。
——4、在两年的择业期间,毕业生落实了就业单位,“中心”为其办理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就业报到证》及户口和档案的迁转手续。
——三、各校可根据本校情况,向毕业生宣传,有需要进行户口、档案托管的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出具意见,填写《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未就业毕业生保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后将户口、档案统一移交“中心”托管。
——四、“中心”将根据有关规定向托管的毕业生出具有关户口、升学、出国等各种证明,为托管者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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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集体户户口管理办法。
——2、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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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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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
——集体户户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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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昆明市公安局昆公户发[1998]第28号文件批准,在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昆明市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2]37号的文件精神。为做好有关户籍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毕业生做好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共集体户管理的对象、时间:
——1、公共集体户管理的对象:
——凡是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取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在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需要继续落实就业单位的或已落实就业单位,因单位无固定办公场所,没有集体户、就业单位不具备建立集体户的,本人在昆明暂无固定住房的毕业生。
——“中心”公共集体户只接收毕业生本人落户,不接收配偶、父母及子女落户。
——接收落户的用人单位不包括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昆明民办科技园的下属企业。
——2、公共集体户管理的时间:
——未就业的毕业生在规定就业期限内由“中心”管理,就业期限到后还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将其户口关系转回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在就业期限内找到就业单位的但就业单位没有集体户或就业单位不具备建立集体户的毕业生,经批准可以将户口继续由“中心”管理。
——二、申报户口管理程序:
——1、由申请托管户口本人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中心”向派出所申报,派出所报分局、市局审批后,由“中心”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2、办理落户应该提供的材料:
——(1)毕业生持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及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接收函、单位证明。
——(2)户口管理委托协议(由“中心”提供)。
——(3)户口“准迁证”(由毕业生所在学校提供)。
——(4)三张一寸黑白免冠近照(照片按制作身份证的要求到指定的照相馆照)。
——(5)毕业证(复印件)
——(6)由县以上医院提供的身高、血型证明。
——(7)毕业生户口托管期满后,户口迁移的详细地址。
——三、户口迁出:
——(1)在托管协议时间内落实了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将其户口迁至就业单位。
——(2)在托管协议时间内有了固定居住地,应及时将其户口迁至居住地。
——(3)托管期满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中心”将按托管协议将其户口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四、“中心”、学校、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的职责:
——1、“中心”对所托管户口要认真管理,及时做好报批、迁入、迁出等各种服务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管理工作及各种数据的统计和按时上报,为毕业生做好服务。
——2、学校要配合“中心”,及时提供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就业信息。
——3、毕业生应准确提供自己的基本情况,落实就业单位应及时到“中心”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没有找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毎年向“中心”反馈一次信息。
——4、接收毕业生的单位要指定专人积极配合“中心”做好户口管理工作。
——5、用人单位及毕业生如不按有关规定协助“中心”工作,“中心”将把毕业生户口迁回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五、“中心”将根据有关规定向托管的毕业生出据有关户口、升学、出国等方面的证明,为托管者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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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为广大毕业生自主择业创造有利条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毕业生提供便捷、高效、规范、优质的服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可对毕业生档案进行托管,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生档案托管:
——(一)档案托管的对象
——凡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取得毕业资格,承认学历的普通大中专学校的毕业生(及学校以劳务输出到省外打工的或到非公有制企业需要托管档案的毕业生)。
——1、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具体就业工作单位,需要在我省继续落实就业单位及准备升学、考研、出国、因病和暂不就业的毕业生。
——2、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因单位不具备档案自行管理、试聘(用)期需托管档案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
——3、自谋职业的毕业生。
——(二)档案托管的办理程序
——1、毕业生本人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签订协议书(可由家长代签)。
——2、经办人提出意见,报领导同意后办理。
——3、毕业生如需委托本“中心”保管档案,凭《协议书》请所在的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单位)将档案转至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昆明市学府路2号,邮编650223)。
——4、“中心”要查收或落实档案,完成登记、保管手续。
——(三)、毕业生档案管理原则:
——1、保密、安全。
——2、严格登记、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3、由“中心”指定专人保管。
——4、档案专管人员在权限范围内对“中心”领导负责。
——(四)毕业生档案查阅:
—— 1、托管的档案不得外借。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需要查阅档案时,按规定派专人持有效证件、介绍信办理查阅手续。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亲属的档案内容。
——2、如需提供档案内容(特指毕业生学习成绩)可复印。
—— 3、其它特殊情况需报告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4、建立查阅登记,做到有程序、有手续、有据可查。
——5、“中心”将根据有关规定向托管的毕业生出据有关户口、升学、出国等各种证明,为托管者提供相关服务。
——(五)转出:
——1、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升学、回生源地凭报到证、通知书、本人(或家长)申请及档案托管协议书,交清有关费用后办理转出手续。
——2、毕业生本人(或家长)不能自带档案,需通过单位领取、机要传递,特快传递等保证档案安全的办法传递档案。
——3、转出档案材料按规定须加盖封章,严格登记,办理交接手续。要及时收回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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