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试用期劳动合同 试用期至少拿“最低工资” |
案例分析:“新法”遏制恶意使用试用期 新《劳动合同法》解读(6) 试用期至少拿“最低工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想解除合同,要说明理由 今日关注:试用期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最新案例:试用期内生病,公司欲找新人顶替 不久前,某公司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大学生赵某毕业不久应聘到该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并与该公司订立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赵某工作一个月后因急性肺炎住院。因该公司软件开发工作正值攻坚期,公司拟辞退赵某,另行招聘新人顶替。公司可以辞退赵某吗? 律师表示,首先,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到赵某的情况,如你公司在招聘录用条件中有明确的要求,则你公司可以赵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反之,如果在招聘录用条件中没有明确的要求,则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解除。 其次,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另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赵某在你公司工作年限属五年以下,应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在该期间内,你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特别是餐饮企业利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情况,使用廉价劳动力,永远在招聘,服务人员却常换常新。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样的情况将得到有效遏制。为限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新《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通知,并规定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依据“新法”第21条相关规定,如小赵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赵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