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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鉴定考核工作的通知 一

[日期:2007-10-27]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阅读:1080[字体: ]
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工作的通知


云教高[2004]26号
 

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要求,促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结合,提高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进一步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经云南省教育厅研究决定,从2004年起在我省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公关员等7个工种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鉴定考核工作在云南省教育厅高教处和职成处的领导下统筹安排,具体由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具体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云南省第129和170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职业鉴定所)负责。
    二、加强宣传
    为了做好云南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的组织工作,各校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宣传,使学生对各项工种的鉴定考核工作有一个全面的理解和认识,并鼓励学生积极参加鉴定考核,全面推进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本年度开展的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资格有:公关员、推销员、秘书、物业管理人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电子商务师等7个工种考核鉴定每年进行两次,考核内容分知识技能两部分,采用笔试闭卷方式(电子商务师除外)。具体报考条件和鉴定考核时间详见鉴定考核间章。
    四、报名
    考核的报名工作由各校教务部门负责按规定时间统一组织报名,社会考生可直接到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报名 。请各学校报名点务必于每次报名工作截止日后2日内将《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人数统计表》(见附件2)一式二份报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和职业鉴定所,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上报。
    五、辅导培训
    各职业资格的辅导培训工作由各学校负责组织安排,各校应结合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强化职业培训,并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相近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如由于报名人数较少无法组织安排辅导的,由省教育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和职业鉴定所在各校之间统一协调安排。考生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参加辅导培训。各校如需进行考前强化辅导培训的也可与职业鉴定所职业培训中心联系。
    六、鉴定考核费用
    鉴定考核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报名费由各学校收取并支付使用,鉴定考核费用由各学校按规定报名时收取并上缴职业技能鉴定所。
    七、教务管理
    按照劳动部劳社培就司函(2001)39号的要求,全国统一鉴定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教务管理系统,并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教务、统一阅卷、统一鉴定方法、统一核发证书。
    八、违纪处理
    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纪考风,对考生、考评人员(含监考员、阅卷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考核纪律、考场规定、阅卷管理要求和各类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必要是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