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录取规则及原则要求 | ||
一、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招生学校应按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学校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与国家和我省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我省规定为准。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学校自行确定,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组织实施向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按教育部关于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录取期间我省将通过招生考试服务大厅向考生提供包括学校退档理由等录取信息的查询。招生学校对退档务必慎重,退档理由表述必须准确,避免产生遗留问题。按考生志愿投档后,考生不得放弃志愿,学校不得以放弃志愿理由退档。对录取后不报到考生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三、招生学校要认真执行已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期间调整招生计划须履行有关手续。根据国家关于招生计划向中西部倾斜的精神和河南考生大省生源充足的实际情况,欢迎学校在豫多投放调节计划。 四、按教育部的要求,省招办根据学校调入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核实确认后,在学校所在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照考生志愿及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各批调入计划原则上应在当批投档前提出申请,当批办理完毕录取手续。学校不得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指名录取学生,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五、在招生章程以及招生计划说明中公布按一定分数级差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学校,须在投档前告至省招办。 六、招生学校要按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各级招生部门和各招生学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禁任何高校委托“中介机构”、“定向单位”或个人组织生源、收费或代办录取手续。招生学校要加强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学校名义乱承诺、乱收费、乱招生,维护招生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声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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