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清查工作的通知 |
各州、市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为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摸清会计从业人员现状,掌握真实、有效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决定对我省2008年4月30日前取得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进行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对象 (一)核实在岗、非在岗会计从业人员;
(二)清查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死亡后未注销的情况;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但未注销的人员;
(四)根据《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不属于本级管理的会计从业人员。
二、清查时间
全省于2008年5月1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
三、有关要求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清查,摸清准确情况,清查情况于2008年12月底上报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附表附后)。特别是死亡或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会计从业人员数据库中注销,确保全省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真实、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