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简介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公务员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承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一、考试录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官员选拔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适应阶级统治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官员选拔制度采用的方式逐步多样化。考试录用制度,就是通过公开竞争性考试选拔官员的一种制度。这种以考试方式选拔官员的制度,最早产生于中国,起源于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而现代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从西方国家出发,吸收了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和西方文官考试录用制度的有益成份,以我国现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为基础加以总结、完善,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标志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一)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
中国古代真正以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是从隋朝科举制度的创立开始的。科举制度创造于公元587年,废止于1905年,历经由隋到清1300多年。
明清时期,科举制度发展达到了极盛。逐步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独特的官吏选拔任用的考试体系,是我国封建选拔制度的重大改革,有人形象地称之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逐步强调“非科举毋得为官”,因此,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成为任用官吏的主要途径。
(二)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在干部录用工作中曾使用过公开招考的办法,但是并没有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在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干部录用工作中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家统一分配,各机关接受大中专毕业生;二是通过组织调配的方式,安置退役军人;三是有计划地从社会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吸收。这种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已经基本形成,在较长时间内一直适用,与当时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模式是基本适应的。但是,在实践中也逐步暴露了弊端:一是缺乏竞争激励机制,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二是选才视野局限于较小的范围内,年轻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三是选人用人缺乏客观标准,主管随意性大,给用人上的腐败和不正之风造成了可乘之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针对当时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思想。1980年8月,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明确指出“要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关键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还要制定各个行业提升干部和使用人才的新要求、新方法。将来很多职务、职称,只要考试合格,就应当录用或者授予。”这些重要思想,促进了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为建立考试录用制度指明了方向。从此“顶替”、“内招”等做法被逐步废除,机关进人上的不正之风得以有效遏制。
1982年,为了贯彻中央提出的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干部录用工作进行科学总结的基础上,原劳动人事部制定了新中国第一个关于干部录用工作的综合性规定,即《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的特殊意义在于首次提出了“考试录用”的要求,标志着公开考试、平等竞争的原则开始贯彻到干部录用工作之中。
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今后各级政府录用公务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通过考试,择优选拔。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要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并指出:“从社会上成批录用干部,要统一招考。考试由批准机关或县以上人事部门与录用干部的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考试科目,并商请有关部门命题、监考、批卷。录用时按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同年10月,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指出:要按照公务员条件,严格把好政府机关的“入口”关。1987年底,中央决定调整干部结构。1988年初,中央组织部和原劳动人事部在干部录用工作中开始试行考试办法,两部印发了《关于政法、税务、工商行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系统招收干部实行统一考试的通知》。通知指出:“招收干部,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或聘用的原则。”据统计,全国有100余万人报名参加考试,录取了8万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受到人民群众的赞扬,开创了录用干部工作的新局面。1989年,考试录用工作在两个方面取得了开创性进展:一是人事部在监察部、审计署等六个实施公务员制度试点部门开展了公务员考试录用试点,为全面推行考试录用制度探索道路,积累经验。二是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在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干部录用工作中推行考试办法,强调凡进入国家行政机关一律实行考试。考试成为录用工作人员的主要途径,标志着我国考试录用制度的初步确立。据统计,1989年监察部等六部门考试录用试点工作中,有1300余人报名,经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的层层筛选,最后录取了142名,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报考热潮。1989年人事部与中央组织部印发《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后,全国有37个部委和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考试录用工作。
1993年8月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1994年,中央行政机关首次公务员录用考试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随后,考试录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逐步推开。1997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党群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从1997年起,中央和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机关录用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地(市)级以下机关录用科员、办事员,以及经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录用相应职级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考(或有限竞争性考试)与严格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对地(市)级以下机关的考试录用工作统筹安排,逐步推开。”
中央机关自1994年至2005年,已先后组织了12次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共录用2万余人。全国各省、区、市均实行了公开召开,仅2000年到2002年,全国各地录用公务员就达40余万人。
二、公务员的录用考试
公务员的录用,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活动。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重要意义
1、考试录用制度有利于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建设。
2、考试录用制度有利于德才兼备原则的贯彻落实。
3、考试录用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和公开监督的用人机制。
4、考试录用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民主建设。
5、考试录用制度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事制度变革。
(二)公务员的录用考试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法。
笔试:笔试是通过标准化试题和文字分析解答,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运用文字的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思维能力等的一种较为普通的测试方法。
1、笔试的方法
世界各地主要采用两种笔试方法: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传统论文式笔试。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选择式笔试。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我国采用的笔试方法,是吸收了论文式和选择式笔试长处的综合性笔试方法。
我国公务员录用笔试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一般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等)和专业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主要考察报考者担任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潜力,均为标准化试题。申论是根据提供的一系列材料进行分析写作。
2、笔试的组织
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有关用人部门按照不同职位的要求确定。
3、笔试的利弊
优点有:一是经济性。可以在同一时间,用同一试题,对众多的报考者在不同地点进行考试。二是客观性。招录机关、阅卷人与报考者不直接接触,避免人情等主观因素的干扰,具有较高的信度。评卷集中统一,有客观标准。三是包容性。考试内容涉及众多学科,题型多,题量大,知识点丰富。
不足:一是无法全面掌握报考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二是对报考者的政治态度、道德品质等难以测定。
面试:笔试合格的报考者可以参加面试。面试主要对报考者的素质、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主要考查应试者是否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要的实际才能和某些素质。
面试的内容包罗万象,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和技巧、情绪控制能力、仪表礼仪举止等笔试不能反映的因素。
1、面试的基本方法:
一种是结构化面试。即由7~9名考官组成面试考官小组,对报考者提出有关个人经历、求知动机、计划组织协调能力等一系列问题,采取连续发文并适当追问的方式,测试报考者能力和素质。
第二种是无领导小组讨论。就某个问题进行讨论或辩论,考官不发言或只做引导性发言,最后根据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团队精神等因素打分。
另外,面试中常用的还有情景模拟法和心理测试法。
2、面试的组织
面试工作由录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自行组织,由面试考官小组负责实施。面试考官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
3、面试的利弊
优点在于:易于观察应试者的能力、素质和举止仪表、气质等。
不足在于:不能全面掌握报考者的知识水平,评分时也容易受到考官主管印象的影响。
面试和笔试相互弥补,才能够科学地选拔人才。
公务员考试的基本内容:公务员考试内容的设计既不等同于普通高校的招生考试,也不等同于社会上的各种专业资格考试,它不仅要考察应试者的知识和专业水平,而且更着重于考察他们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社会不断进步,科技日新月异,要求公务员既要有专业知识,也要懂经济,懂法律,懂管理,要把“通才”和“专才”两者的优势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复合型人才。因此,我国公务员考试在内容设计上力求做到博专结合。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是公务员履行公职必须具备的通用知识和素质,笔试中的公共科目和面试就是测试这些方面能力,主要包括:法律、行政管理、经济学、哲学、历史、自然科学知识等等。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公务员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年满十八周岁;
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④具有良好的品行;
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⑥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⑦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能报考的情形。
公务员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以下三类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③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参见图1--1)。
我国公务员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