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10年“415”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日期:2008-06-16]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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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2010年“415”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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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中央驻滇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5〕68号)精神,切实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劳社部发〔2006〕16号)部署,我厅制定了《2007—2010年“415”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行业、企业实际,分解细化各项目标任务,抓好组织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安排请及时报送我厅。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2007—2010年云南省“415”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5〕68号)精神,切实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劳社部发〔2006〕16号)部署,经研究,决定在2004—2006年完成“三年十万”高技能人才计划的基础上,启动和实施2007—2010年“415”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 一、目标任务 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指导,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依托重点行业企业,充分发挥高级技工学校等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2004—2006年完成“三年十万”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基础上,实施“415” 高技能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力争2007—2010年4年内新培养15万名高技能人才(包括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和其他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人才),其中新增技师2万名,高级技师1000名。通过企业岗位培训、学校教育培养、个人岗位提高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在制造业、矿产冶金、电力、烟草、生物化工、服务业及有关行业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加快培养一批云南经济发展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推动全省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 具体目标:2007年,新培养高技能人才4.1万名,其中技师(含高级技师)4000名;2008年新培养4.3万名高技能人才,其中技师4500名;2009年新培养4.8万名高技能人才,其中技师5000名;2010年力争提前并超额完成“415”计划。到“十一五”期末,使全省高技能人才达到25万人,其中技师4万人。抓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到2010年,使全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总数达到20个。力争在经济较发达的中心城市建成一批技能人才培训和公共实训基地,重点培养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类技能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二、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各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通过企校合作、订单培训等方式,运用现代培训技术,积极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鼓励各类企业结合生产实际,积极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创效、观摩研讨、岗位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等12个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通知》(云财企〔2006〕285号)要求,确保“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落实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为技术工人岗位成才创造条件。力争到2010年,使80%的职工提升一个相应职业资格等级,使我省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接近全国25%的平均水平。 (二)大力推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创新后备人才培养模式。技工学校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劳动者职业能力为核心,深入推进校企合作,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企业岗位需求,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实现从招生、培养、实训、就业,直至在职培训等全过程、全方位的校企合作,使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培养模式更加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高级技工学校中开展预备技师培养试点工作,探索通过学校教育方式培养后备技师的途径和方法。按照专业和职业岗位要求,严格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中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达到80%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各类企业与合作学校建立社会合作伙伴关系,为学校教师实践、学生实训实习提供场所。鼓励企业选派优秀技术人员担当技校实习指导教师或兼职教师,鼓励优秀学员直接参与企业的产品生产、技术攻关。 (三)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带动培训机构整体水平的提高。继续加强现有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在目前已建立9家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基础上,力争到2010年建成20家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承担全省60%以上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培养任务。“十一五”期间,昆明、曲靖、玉溪、楚雄、红河、大理等有条件的中心城市要围绕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需要,逐步建设一批面向社会开放的高水平公共实训基地,配备先进的设备设施,重点开展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以及师资培养、技能竞赛、技术交流和示范性培训等。 (四)完善技师社会化考评办法,畅通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全面推行技师社会化考评制度。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考核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突破比例、资历、年龄、身份限制,对掌握高超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骨干人才,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依托部分有条件的大型企业,结合企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实际,逐步进行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鼓励职业院校实习指导教师、生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技师考评。 (五)认真做好职业技能竞赛和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广泛开展技能竞赛、练兵比武,组织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定期做好全省兴滇技能人才奖、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推荐和表彰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师生和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断提高竞赛的技术含量和技能水平。对做出突出贡献或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技能人才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凡在省一级技能竞赛中获各工种决赛第一名的选手,将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凡个人获得国家级竞赛前15名、省级竞赛前8名、地州市级竞赛前3名的选手,可批准晋升为技师或高级技师。其他在各类竞赛中取得名次者,可报相应劳动保障部门核准晋升为中级工或高级工。 (六)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做好推荐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津贴的各项工作,积极推广部分地区实施技能人才津补贴制度,鼓励企业采取岗位津贴、专项奖励等激励措施,从多方面对优秀技能人才给予奖励,提高各类高技能人才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要充分发挥技师等高技能人才的作用,各地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定期组织同业技能交流活动,做好技术攻关、技艺传授、技能传播等工作。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统筹协调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技能人才队伍状况,根据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情况,认真制定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总体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科学确定本地区的具体目标任务,并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充分运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劳动力市场准入等综合手段,认真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做好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机构,研究制定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工作,推动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目标任务和工作需要,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资金测算,并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师资培养、培训鉴定等工作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努力争取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资金投入。要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从中落实技能人才培养经费。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职业教育发展和改革经费、国家金融机构政策性贷款等资金,支持技工学校发展。 (三)加大舆论宣传。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大力宣传优秀技能人才楷模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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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云南省职业技能坚定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