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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国学历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8-08-16]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阅读:277[字体: ]

   办理出国学历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教育局、司法局,省直管公证处:
  近几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法制建设的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无论是出国(出境)工作、学习、出访、定居,还是在境内就业就学,部分国家、地区或有的单位均要求当事人提供经过公证的学历证明。为保证公证机构所证明的学历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以及高等教育的信誉、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打击伪造学历证书的不法行为。现就办理学历公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学历公证申请后,对当事人提供的用于办理学历公证的学历证书,经查证属实的,方可出具学历公证书。对有疑义的学历证书,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以此作为认定学历证书真实性、合法性的依据,出具学历公证书。
 二、经教育部授权的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和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历认证中心,为我省出具有效《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的学历查询和认证服务机构。
 三、对真实有效的学历证书,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或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历认证中心将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由教育部在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使用梅花水印的A4型纸,纸面的淡蓝色底纹印有“高等教育”、“GDJY”字样,出具时加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印章。各公证处在办理学历公证时,应根据其特征认真辨别。
 五、学历公证是一项政策性、权威性很强的工作,各公证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审查验证,以确保学历证书和公证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