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介机构不得扣押求职者证件
[日期:2009-03-31]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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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吴天浩是一名来自山东的农民工,今年3月他独自来到北京打工,在六里桥附近她遇到一名自称职介工作人员的男子,并被他带到了一家职业介绍所内。在大概询问了小吴的基本情况后,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可以马上给他安排一份保安的工作,但需要他缴纳800元的职业介绍费。当小吴表示身上只带了500元现金之后,工作人员又要求他留下身份证做抵押,等有了钱再回来拿回身份证。
法条: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读:
本条是关于职业中介活动原则的规定,包括职业中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用人单位如实提供岗位信息、禁止利用职业中介侵害劳动者权益等几方面内容。合法,是指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诚实信用,是指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中应当真实披露用人单位、求职者以及中介服务的相关信息,不得靠虚假信息、欺诈手段骗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钱财。职业中介机构应信守对外公布的服务规章制度、收费标准,以及中介服务过程中的书面合同和口头承诺。公平,是指职业中介机构对各类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应一律平等对待。公开,是指职业中介机构应公开服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本条中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所称组织,既包括未经许可成立的非法组织,也包括存在违规行为的合法组织。在职业中介活动中侵害求职者权益的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中介组织或个人。禁止在职业中介活动中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对用人单位而言,主要包括: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对职业中介机构而言,主要有:提供虚假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扣押求职者证件,收取押金等。因此,这家职业介绍机构的做法是有悖于《就业促进法》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