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创业可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日期:2009-03-31]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阅读:
373次
[字体:大 中 小]
案例:
小孙本是某名牌大学的大学生,因为一场车祸他失去了双腿,可这并没有让小孙对生活失去信心,他坚持完成了学业,并打算自己创业开一家小店。他的想法得到了父母的支持,父亲还去残联和街道咨询,看能否得到帮助。残联和街道的工作人员得知小孙的情况后表示,他们不仅能帮小孙寻找经营场所,还能帮他申请小额贷款以及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这下,小孙更加对自己的创业之路有了底气。
法条:
《就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通过在经营场地方面给予照顾,以及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式鼓励和扶持其就业的规定。这样规定,使原先主要由政策规定提供经营场地、减免行政性收费等短期扶持上升为法律规范,使其成为制度性安排,能够长期为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提供有效帮助。
目前,随着城市用地的日趋紧张,经营场地已越来越成为稀缺资源。因此,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在经营场地方面给予照顾,解决好他们的经营场地问题,将极大地减轻他们的开业负担,使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就业促进法》中对“在经营场地上给予照顾”的要求,是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扶持这批弱势群体创业。
现行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 |
| |